11-12月份真是個蠟燭兩頭燒的月份。非常忙,公的是在社區抓弊案,十年不到的新房子被打成老舊危樓,重創社區形象,只因為樓房磁磚是不會說話。

私的是房客要去當兵退租要重新招租,房屋內部油漆整理頗為耗時耗力。

上面是我在社群網站打筆戰的一個記錄。也幾乎是呈堂證供了。接下來還有得忙咯。

或許珍惜平凡的生活,平凡過日子不管閒事會是快樂的要訣

然後今天(12/9)又有新變化了。今日管委會公佈出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文為自己的連署過半書面同意書 開脫合理化,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02%E6%96%B0%E7%89%88%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A5%E9%99%84%E5%86%8A).pdf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分幢或分區成立管理委員會,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
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
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
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
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
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第26條第1項】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權限,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及授
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1條第1項】
經查詢新北市政府說法是只拿第26條裡面的紅字來套用解釋是不對的,還問我:如果換成是一張空白支票那
你們簽不簽?
另外管委會對要住戶連署書的最新說法是:因顧及召開臨時區權會無法達到法定人數之2/3出席會議成立有很大難度。管委會責無旁貸盡快進行修繕。因顧及社區安全。才請住戶配合連署同意書。

可見管委會到底是沒ˋ試過就早已知道區權會開不成了?還是對不容易通過的百萬修繕案另闢捷徑呢?重大事件是9月底不提前召開區權會還往後延長至12月底,又是何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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