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源是  周日我在群組發我yt 視頻連結。約9:08

人生本不是一場公平遊戲,房東起點有高低,未必賺得盆滿缽滿才叫成功。超越原生家庭最重要

發文後我去忙其他事情,直到11;38睡前才看到,群裡已經等不及看好戲群起圍攻,說我不能引用房東社團他人的發言。(有註明出處是房東社團)道歉還不行。要連夜立即下架。語氣之強硬好像警察抓到小偷。

 其實我根本不必他求。我自己在這裡不是貢獻了Ng房東日記100集給房東社團嗎?

https://youtu.be/JJHaZY9Is-w   

租房故事的主角都離不開人,動物講感情無理性,而人類更需要情理相當。

喜歡在群組裡指點江山的大有人在,意見交流無可厚非,不過圍剿 一個人的行徑很要不得。要我退 輪不到她來踢 ,我有我的自尊心 。 

這些踢群的通常都是那種在社會或公司很囂張的人 因果輪迴 祝他順心🙂 希望以後他也被這樣對待

而且Line不是每個人都用真名。 名字改成隨便一個符號 P ,m , y,g 不知道是人是鬼,別人真心跟它們談得津津有味。但會覺得說變就變的感覺。翻臉不認人,人前手牽手,背後下毒手。有些人真太把自己當人看了。

幹嘛搞這小動作 垃圾人! 房東工作群組這種東西那麼啊雜 水那樣深 一人一發言 不值得留戀 ,房東群組真的是一個不需要被製造出來的東西 。感覺真的超差,雖然當下不舒服。 就給我踢出群組 真不尊重人 ,又想想至少可以清閒一點 ,

爽 !不用繼續看垃圾訊息了。

因為很無聊的原因去踢人。群起還故作演出退群。 就只是感覺它們像邊緣人然後抓到機會來刷存在感而已 ,演得太超過了。

是這些人現實生活過不怎樣才跑來網路社群當警察 糾察隊充當正義化身 嗎?當然群裡也不是每個都像落井下石的那幾個雞腸鳥肚 。也有厚道的。你們知道我指的誰。群主為做生意賺錢被裡面的幾個人綁架裹脅了。 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以前有案例是群組員因被同群退群憤而去告踢人的人。但不起訴。因為Line 群組的組員權限都相同。跟群主一樣大小。可以邀請人也可以踢人。因此將人踢出群組即非「無故」自然也不可能成罪,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這個房東社團卻規定除了團長群主以外別人都不能邀請人  踢人。社團裡面的人也有包租代管的,有房仲。背後很複雜,非我想像單純。

正確引用他人著作的重要性

直接引用著作外,還可以翻譯原文後再引用該著作,但應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

所謂明示出處,意指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

知名貼圖「宅貓妙可」陷入抄襲風波!據報載 ,貼圖創作家原先提告對方抄襲,如今自己也成了抄襲的指控對象。(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告人者人人告之?)

到底什麼叫抄襲?抄襲又要怎麼判斷呢?律師來告訴你著作權規定!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人享有「重製」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擅自重製就是犯法。

你說抄襲也好、模仿也好、二創也好,有沒有違法

在法律上要看的是有沒有【未經同意「重製」他人著作】,有的話就違法,沒有的話就合法

我的引用C 大發言是有知會經過他本人同意的,群裡面卻有一個人不僅在臉書窮追不捨說別人既然同意就算了 。到底你不算了,不依不饒糾纏不清是誰跟你有仇嗎?    這不過是社群網站燃起的妒羨。見不得人好而已。

現代資訊通訊科技造就了一個百花齊放、 眾聲喧嘩的網路溝通互動場域,但往往成 為人聲鼎沸、一言不合吵起來的結果。所以,網友在BBS、電子郵件、部落格、BBS討 論區發言,雖享有言論自由,但如果因此造 成他人名譽受損,可能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另外可能還得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

 結論 – 例如網友不會因為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言論 而被監禁,但若辱罵、威脅政治立場不同的其 他網友,可能就會有牢獄之災。  珍惜、善用言論自由權利,並尊重他人的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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