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金香花園  Keukenhof - 【2017。荷蘭】超極貴婦團之 庫肯霍夫花園Keukenhof 。羊角村

  這位大陸朋友說對了,一個月就可以把大陸人洗成仇中,更何況是臺灣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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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義 以下內容轉自網路,原作者忘了,請見諒!
我偷了一个台湾律师的话,送给大陆朋友:
我衷心的建議你不要浪費時間和(部分)台灣人吵,因為他們的思維和大陸人不在一個頻率上。具體來說:
1、台灣幾乎沒有機會參加大型的國際組織,所以台灣人腦袋裡不曾也無從站在大國的思維來思考國家和自己的前途,你和大部分的台灣人談地緣政治是不會有交集的。
2、台灣人學生時期沒學過哲學和辯證法,因此絕大部分台灣人的腦袋分不清楚「能不能」vs「想不想」之間的聯繫關係,整體思維強烈地偏向「唯心」,這和大陸人學習的唯物辯證法恰好相反。
3、你來台灣住一個月,天天看三自民,我相信連大陸人都會仇中,何況台灣人是經年累月的看。

  就看有沒有提前終止條款

同意條款,就是最多一個月違約金,若對方提前一個月通知免違約金
合約未提及這條or不同意條款,就是雙方協商,4~5個月違約金也有機會,甚至能不接受違約金,要求對方必須履約租到期限為止,但實務上還是1~2個月違約金,一個月居多啦  簽約前可以表明不能提前終止

 大家都搞錯了

若租約是「不得」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不是上限1個月,而是甲乙雙方協商,要2、3、4、5個月都可以,否則可以要求租約走完期限

 不是事後協商,簽約時「得」、「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是關鍵

「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就是走完租約一個選項,跟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無關
「不得」終止租約的情況,通常不寫違約金數額,反正就是不管使用房屋與否,總租金總額的債權是確定的;一旦寫上違約金數額,就是但書,若付出相當違約金則可取代走完租期,而「幾個月」租金?則無上限,契約一開始就要載明要2、3、4、5、6、7、8個月都可以
你說的「歸責於房客個人因素扣一個月上限」是明顯錯誤的

 房客牽拖一回事,法律面一回事

房客連不繳租金都能牽拖了
你如果去民間公證人那兒簽租約,勾「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是不需要寫違約金數額的,因為房客愛住不住都要付滿總租金
「不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下,若還有寫違約金2、3、4、5、6個月不等,是「但書」性質,是給房客一個退路,還能以幾個月數額的違約金取代走完租期,但金額由兩造議定,沒有上限沒有上限沒有上限
你如果有要公證,你拿著我寫的東西問公證人就知道
租約不要用書店版,房東如果這麼好當,全世界都發財了 
   
Cellob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喔,請問如果勾不得提前解約,房東有權利要求房客住到滿,可是真的房客無法履行,那當初說的兩造協定是不是要在一開始簽約的時候就寫好違約金。
如果房東那邊寫「不得提前解約,若提前解約押金全數轉違約金,不退還。」(押金是押兩個月)這樣是否可以?
還是會互相矛盾呢?一開始的兩造協議應該怎麼擬定才正確。
A : 你的違約金不要提到押金,直接寫一個數額,例如新台幣十萬元,就與押金無關,不會矛盾
你就寫一個數額4萬(建議不要寫押金或租金的倍數,就不會有關聯性的聯想,它就是一個違約金,就是取代走完租期的代金,跟租金押金一點關聯也沒有)
建議你寫:「不得提前終止租約,租期必須走完,合計總租金___元。乙方使用房屋與否,均需繳清總租金」
如此一來,押金你可以全部收起來,房客還欠你餘額
至於餘額你要不要追討?就看你的意願    .
房客永遠不會接受房東說法或法律的規定,永遠都有自己的解讀
沒有矛盾
契約公平原則,沒有歸責於甲方一個標準、乙方一個標準
而且所有契約都是簽約當下決定,沒有「事後協商」這回事
只要是「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兩個結果:
1.一開始的租約有寫違約金,依契約的約定數額,2、3、4、5、6、7、8、9個月,甚至更多都可以,這是贖身的違約金數額,取代「走完租期」這件事
2.一開始的租約沒有寫違約金數額,這種最糟,就是沒得商量,房客要住不住你的事,總之就是欠房東總租期的總租金
甲乙方簽約時,「得」、「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是關鍵,一開始就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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